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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EN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醫療補助者,其補助期間自診斷職業病之日起,最長以五年為限。但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因同一職業病仍須繼續接受診療者,得再延長五年,並以一次為限。
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向保險人申請補助或津貼之要件及對象如下:
一、醫療補助:因職業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或住院診療,並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自行負擔費用者。
二、失能津貼:因職業病致失能,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
三、死亡津貼:因職業病致死亡者之遺屬。
前項死亡津貼之受領遺屬、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遺屬津貼之規定。
本法第七十八條所定被保險人,包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及本法施行前離職退保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