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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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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EN
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者,應由投保單位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依保險人提供之下列管道,擇一辦理參加本保險:
一、保險人官方網站。
二、便利商店(超商)多媒體事務機。
三、職業工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
EN
第 2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者之資格如下:
一、非屬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受僱員工。
二、僱用前款受僱員工之實際從事勞動雇主。
三、非屬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
四、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提供勞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