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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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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EN
第 4 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辦理扣減時,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領本法一次金給付者:全數扣減。
二、請領本法年金給付者: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
EN
第 3 條
未繳還之保險給付,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本法下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傷病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四、失蹤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