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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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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EN
第 4 條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繼續加保申請書。
二、遭遇職業傷病之相關證明文件。但曾領取該次職業災害保險現金給付、住院醫療給付或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者,免附。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者,除前項書件外,應一併檢具投保申請書及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約定書。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
EN
第 2 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或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續保手續。
前項所稱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