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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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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係指經營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人身保險業務之機構。
本辦法所稱保險代理人、保險業務員及保險經紀人,係指保險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九條規定者。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8 條
本法所稱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第 8-1 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第 9 條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
第 13 條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