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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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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第 4 條
前條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有不全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
第 3 條
申請農業機械設備汰舊換新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汰舊換新證明文件如附件一及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同意書如附件二向本部提出,經審查通過,核發獎勵。
前項申請於新購農業機械設備及淘汰農業機械設備所有人非同一人者,應由新購農業機械設備者提出申請並領取獎勵,另檢附由淘汰農業機械設備所有人同意新購農業機械設備所有人申請並領取獎勵之文件如附件三。
第一項申請應併同補助基準之補助項目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