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
EN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之補償,於清除、銷燬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清除、銷燬紀錄、評價記錄及補償費金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12 條
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評價全額發給補償費。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