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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委由基層農會協助辦理農地出租,其租賃契約應達三年以上,且承租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已依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承租農地。
二、農業經營規模已達附件一所定基準,且承租農地時未滿六十五歲。
前項承租人不得為農地所有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直系血親。
第一項第二款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農業經營規模仍符合規定者,得申請續租,不受第一項第二款年齡之限制。
前條被保險人以其本人所有之農業用地加保者,應將登記其本人所有之全部農業用地委由基層農會協助辦理出租。但有多筆農業用地,其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提供未滿六十五歲或農保年資累計尚未達十五年以上之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加保。
二、依法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三、無法從事農業生產。
前項農業用地為共有者,應將其應有部分全部委由基層農會協助辦理出租。
第一項第三款無法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業用地,應由被保險人投保之基層農會(以下簡稱投保農會),依農保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組成審查小組審認之。
前條被保險人以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之農業用地加保者,符合下列規定,亦得依本辦法申請續保:
一、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所有人已依本辦法完成續保。
二、其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所有人已依第一項規定,將全部農業用地及該加保之農業用地辦理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