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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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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農民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自願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親自送交其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以下簡稱農會)辦理: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農民在農會信用部以本人名義委託轉帳代繳農民退休儲金之約定證明;農會無信用部者,檢附農民在郵局以本人名義委託轉帳代繳農民退休儲金之約定證明。但非以自動轉帳方式繳納者,免附。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8 條
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農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