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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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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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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 4 條
農業試驗改良場所除其本身之試驗研究改良工作外,得對農業推廣機關(構)所轉報有關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二所定等事項相關問題進行研究,並將研究結果透過農業推廣機關(構)辦理示範推廣工作,同時提供農業相關校院充實相關教材。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67-2 條
為強化農業試驗研究成果推廣運用,建立農民終身學習機制,主管機關應建構完整農業推廣體系,並加強培訓農業經營、生活改善、青少年輔導、資訊傳播及鄉村發展等相關領域之專業農業推廣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規劃辦理農業推廣及專業人力之教育、訓練及資訊傳播發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