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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農業金庫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增設分行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增設國內分行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增設國內分行營業計畫書。
三、董事會會議紀錄。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第二款之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之發展沿革。
二、機構財務業務狀況,包括:
(一)財務業務健全性。
(二)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能力。
(三)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四)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分行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
四、最近三年營業單位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執行法定任務之績效。
九、綜合評估。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
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申請增設分行,中央主管機關經會商銀行法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後,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
農業金庫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或符合下列條件,得申請增設分行:
一、申請前一季底自有資本於扣除出售不良資產未攤銷損失後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
三、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申請前二年度稅前淨值報酬率皆高於百分之二。
五、申請前一年度決算後無虧損及累積虧損。
六、最近一年內無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中央主管機關處分之情事,或有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七、最近一年內負責人無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處罪刑確定之情事。
八、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均依規定陳報且無情節重大之情事。
九、申請前一年底經中央主管機關、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糾正之缺失,均已切實改善。
十、最近一年內無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重大危安事故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