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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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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森林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定義如下:
一、國有林,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
二、公有林,指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之森林。
三、私有林,指依法登記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之森林。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3 條
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森林以國有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