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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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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壟斷、操縱價格,指單獨或聯合以購存過量之農產品或以不正當之交易運作,妨害市場供需平衡或合理價格形成而言。所稱變更質量,指對農產品灌注液體、摻入異物或農產品本身與包裝標示不符而言。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第 6 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