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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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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 4 條
前條候選人、團體,由本部遴派(聘)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由本部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部派(聘)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部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
本部派(聘)任之個案評審及評審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費用。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
第 3 條
前條農業發展有功人員之候選人、團體,由其任職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檢具推薦書,向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推薦,或自行向本部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