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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農監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
委員出缺時,應依前條規定遴聘(派)之,其繼任人員之聘期至原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農監會隸屬農業部,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業部部長指定該部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農業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三、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