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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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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稱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之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前項所稱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指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內容誇張或易生誤解。
二、與事實不符。
三、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23 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
前項所稱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