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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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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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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EN
第 4 條
獎勵對象辦理前條建構健康飲食環境者,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費用之部分補助。
二、績效卓越者,發給獎牌、獎狀、獎勵金或公開表揚。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建構健康飲食環境,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不同生命週期健康飲食之輔導、開發及提供。
二、促進弱勢族群及偏遠、原住民族、離島地區之營養改善。
三、強化營養與健康飲食教育及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