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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及就醫協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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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及就醫協助辦法
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保險對象,由保險人逕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
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認定其具有經濟困難資格,於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七日前,享有下列協助措施:
一、以健保身分就醫。
二、逾寬限期之保險費,免加徵滯納金。
三、積欠之保險費,暫免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
四、得申貸本保險紓困基金以繳納積欠之保險費及醫療費用部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