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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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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EN
第 4 條
申請人對保險人之核定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復複核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定。
申請人對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所為之核定,或依前項所為之重新核定仍有異議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申請爭議審議。
前項爭議審議案件經審定駁回者,應檢附新檢查、檢驗或病理切片等報告,始得重新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第一項核定日期之計算,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協助提供個案病歷或診療相關文件者,自文件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算。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
EN
第 3 條
保險人應自收受前條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四日內(不包括例假日),為重大傷病證明之核定,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前項期間如需補充相關文件者,其補件時間得予扣除。
重大傷病證明應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但其重大傷病項目為附表一第六項疾病時,由保險人發給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