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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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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EN
第 4 條
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徵用生產設備或原物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主旨、說明及其法令依據。
三、被徵用之生產設備或原物料之品名、數量及規格。
四、依第二條規定載明徵用態樣;屬第二條第二款徵用態樣者,應載明特定期限。
五、補償方式。
六、交付生產設備或原物料之時間、地點、方式。
七、徵用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八、發文日期及字號。
九、表明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等。
廢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
EN
第 2 條
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辦理之徵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
二、由徵用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取得生產設備之使用權。
三、由徵用機關取得原物料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