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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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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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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EN
第 4 條
依前條但書方式刊登者,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二、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