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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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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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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
第 3 條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monacolin K 至少應達四.八毫克,但不得超過十五毫克。
二、所含之 citrinin 含量濃度應低於百萬分之二(2 p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