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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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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第二條第五款衛教宣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醫療器材廣告:
一、與醫療器材平面廣告,刊登於同一版面或具連續性質之版面。
二、併同醫療器材動態廣告,連續刊播。
三、衛教宣導之演出或代言者,與其他醫療器材廣告之演出或代言者相同,而使消費者誤認為廣告或有誤認之虞。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
EN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屬本法第六條所定醫療器材廣告:
一、僅刊登醫療器材品名、價格、特價優惠折扣、規格、材質、產品外觀圖片、廠商名稱、地址或電話,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二、針對特殊事件之聲明啟事,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三、辨別醫療器材真偽之差異圖片或說明,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四、完整刊登依本法核准之標籤及說明書,未記載前三款事項或招徠銷售之內容。
五、衛教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