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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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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EN
第 4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五之提報,其起算日依據之審定公告期日,為專利公報刊載之公告日。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48-5 條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藥藥品許可證後,始取得專利專責機關審定公告之發明專利權,其屬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之藥品專利權範圍者,應自審定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依前條規定提報專利資訊;逾期提報者,不適用本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