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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前條第一項費用或損失之範圍如下:
一、執行業務使用之設施及設備費用。
二、服務酬金。
三、交通、住宿及雜支費用。
四、因辦理指定業務致須給付第三人之費用或損失。
公共衛生師辦理前條第一項指定業務所生之費用或損失,得申請補償。
前項補償,已受有其他法令規定事實相當之給付,應減除之;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