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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民眾依前條規定進行通報時,通報之內容如下:
一、通報人姓名、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與病人之關係。
二、病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事件異常情形。
四、發生時間。
五、醫事機構名稱及地址。
六、發生之經過。
七、重大傷害或死亡情形。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民眾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以下稱通報系統)通報之醫療事故事件,指有下列異常情形之一:
一、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治療,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病人錯誤。
(二)部位錯誤。
(三)術式錯誤。
(四)人工植入物錯置。
(五)誤遺留異物於體內。
二、以不相容血型之血液輸血。
三、藥品處方、調劑或給藥錯誤。
四、醫療設備使用錯誤。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通報,民眾應自前項各款異常情形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