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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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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醫療機構應於知悉重大醫療事故事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系統進行事故發生通報。
前項通報之內容如下:
一、醫療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病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前條各款之事件異常情形。
四、涉及之科別或部門。
五、發生時間。
六、發生之經過及處理方式。
七、死亡或傷害情形。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第 3 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應通報之重大醫療事故事件,指有下列異常情形之一:
一、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治療,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病人錯誤。
(二)部位錯誤。
(三)術式錯誤。
(四)人工植入物錯置。
(五)誤遺留異物於體內。
二、以不相容血型之血液輸血。
三、藥品處方、調劑或給藥錯誤。
四、醫療設備使用錯誤。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