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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衛生財團法人:
(一)收入:孳息收入、社會資助、政府補助款、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成本與費用:作業服務費用、管理費用及募款費用。
(三)業外利益與損失。
二、醫療財團法人:
(一)醫務收入:門急診收入、住院收入及其他醫務收入。
(二)醫務成本:人事費用、藥品費用、醫材費用、折舊費用、租金費用、事務費用及其他醫務費用。
(三)營運費用:教育研究發展費用、醫療社會服務費用、薪資費用、租金費用、水電瓦斯費及其他營運費用。
(四)非醫務活動收益:利息收入、投資收入、租金收入、研究計畫收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捐贈收入及其他非醫務收益。
(五)非醫務活動費損:董事會費用、利息費用、租金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投資損失、捐贈費用、募款活動費用、研究計畫費用及其他非醫務費損。
前項經費預算編製之格式,衛生財團法人如附表二,醫療財團法人如附表三。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下列資訊,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資料,其公開將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前條第二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設置網站,命其將前項應主動公開資訊之全部或一部,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未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主動公開。
三、報送之相關資料,不符合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或應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財團法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其辦理傳輸之流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