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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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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輔具,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系統構造、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且符合第五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
第 5 條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之補助項目、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條件,依附表規定。
前項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