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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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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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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獎勵對象,應置下列人員之一提供服務,且最近二年曾接受十二小時以上社區照顧相關教育訓練:
一、領有其服務內容所需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證書,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執業登錄。
二、大專以上社會工作、心理、公共衛生或醫學相關科、系、所畢業且具備精神醫療、社區照顧或社區復健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精神衛生相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稱精神衛生機構團體)年度獎勵計畫並公告之。
前項獎勵計畫內容如下:
一、獎勵區域、獎勵對象。
二、獎勵項目。
三、獎勵方式、獎金金額。
四、受理審查機關。
五、申請期限。
六、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