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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語言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4 條
語言治療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
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
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語言治療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