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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前條第三款收費標準如下:
一、醫事憑證(含正卡、附卡、備用卡)之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二百七十五元。
二、發給時戳服務之費用,採年費計算,以機構為單位,並依下列層級收費:
(一)醫學中心:新臺幣十萬元。
(二)區域醫院:新臺幣五萬元。
(三)地區醫院:新臺幣二萬元。
(四)診所:新臺幣一千元。
(五)醫療機構以外之醫事機構:新臺幣一千元。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本標準用詞定義及收費類別如下:
一、醫事憑證:分為醫事人員憑證及醫事機構憑證,由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建置之醫事憑證管理中心(以下稱憑證中心)發給,以向他人確認醫事人員或醫事機構身分。
二、時戳:由憑證中心發給之時間證明,供醫事機構進行電子病歷或紀錄簽章時,將該筆時戳包含在電子病歷或紀錄中,以證明該筆病歷或紀錄在某一特定時間前即已存在之證據。
三、收費類別:
(一)醫事憑證(含正卡、附卡、備用卡)核發、換發及補發之證照費。
(二)發給時戳服務之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