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第 4 條
前條受託之法人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專職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議旅遊、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
EN
第 3 條
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觀光署)辦理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
觀光署得將前項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委託時,應以書面契約為之。
辦理前項委託事項所需費用,由觀光署支付之。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