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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前條受託之法人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專職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會議旅遊、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二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觀光署)辦理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
觀光署得將前項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委託時,應以書面契約為之。
辦理前項委託事項所需費用,由觀光署支付之。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