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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EN
申請專營普通航空業者,應籌組新公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機隊情形、市場狀況、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五、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六、駕駛員來源及訓練計畫。
依第三條申請兼營普通航空業或普通航空業申請增加營業項目者,應檢附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及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申請經營商務專機者,應另檢附飛安組織及計畫。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 EN
普通航空業應專業經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申請核准,得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國內離島偏遠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或國內航線直昇機運輸業務。
二、經專案核准得兼營航空相關產業。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或航空相關產業經專案核准得兼營與其業務有關之普通航空業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