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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記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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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器登記規則
EN
第 4 條
前條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航空器登記規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
EN
第 3 條
航空器關於下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處分或消滅等事宜,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