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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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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
一、船長合格執業證書。
二、船長於最近二年內進出本港達六航次以上證明文件(船員名單或船員服務手冊)。
三、船舶噸位證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
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航行國內航線或從事港區工程之本國籍船舶。
二、總噸位未滿八千總噸。
三、未裝載高度危險品。
四、未載運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