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EN
第 4 條
前條藥品應依附表一之規定備置,並得以療效、規格或成分相同者代替之。
前條醫療設備應依附表二之規定備置。
第一項應備置藥品涉及管制藥品者,僱用人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
EN
第 3 條
船舶應備置醫療指南及下列藥品與醫療設備:
一、基本外傷藥品。
二、船上常見疾病藥品。
三、急救藥品及器材。
四、解毒用藥。
五、其他依有關公約規定必備之藥品及醫療設備。
船舶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必要緊急救護設備。
前二項藥品、醫療設備及緊急救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並依效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