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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EN
第二條之 P t-1 值,依下列方式定之:
一、首次訂定之資費,以該首次訂定之資費費率為第一個實施年度之 P t-1 值。
二、第二個實施年度(含)後之 Pt-1 值為前一實施年度終了日之資費費率。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 EN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對市場顯著地位者主要資費之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其公式如下:
[(Pt-Pt-1) ÷ Pt-1] × 100% ≦ (△CPI-X)。
前項所稱主要資費,包含下列項目:
一、定期租用費:按每日、每月或每年等定期方式,向用戶或其他電信事業收取之定額費用。
二、通話費:按每秒、每分鐘或每通等單位計價之超額語音費用。
三、網際網路上網費:按每 Mbps 或 Gbps 等單位計價之超額數據費用。
四、第八條所定之批發價格。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費項目。
第一項資費管制措施適用之主要資費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