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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 EN
諮詢委員之遴聘、遴派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條第一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簡任級以上人員遴派之。
二、前條第二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傳播、財經、法律、兒少保護、消費者保護、性別平等、族群平等、勞工權益或其他與頻道節目屬性相關之公民團體推薦之專業人士或專家學者代表,依實際需要遴聘之。
三、前條第三款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傳播、財經、法律、兒少保護、消費者保護、性別平等、族群平等、勞工權益、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組織管理或頻道經營管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依實際需要遴聘之。
前條第二款、第三款諮詢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現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人員。
二、選任前二年內未曾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人員。
諮詢會議各置諮詢委員九至十一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或續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或遴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諮詢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二人。
二、依頻道節目屬性分別遴聘公民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至四人。
四、全國性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