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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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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
EN
第 4 條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
前項所稱系列產品,係指電信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系列產品。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
EN
第 4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本會所定技術規範;本會尚未訂定技術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