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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一類電信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依法建置之通信系統銜接機線設備之電路,因備援電路需要或因地形、地物之阻隔或其他實務應用需要,得依實際訊務量申請指配頻率及設置微波電臺。
前項所稱第一類電信業務,指經行政院依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七項公告之業務。
第一項所稱籌設者,指依規定取得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者。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例,由交通部另定之,不適用第三項之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由行政院公告。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之特許,交通部得考量開放政策之目標、電信市場之情況、消費者之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採評審制、公開招標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