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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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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第 4 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前項清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停車場經營業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一、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
二、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而無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情形。
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
EN
第 11 條
停車場經營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