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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交通部依前條興辦鐵路建設,得以作價投資或贈與方式提供臺鐵公司營業所需動產、不動產、權利等資產。
前項資產由其資產管理機關依前條核定之計畫,點交及移轉予臺鐵公司。
交通部得基於政策需要、鐵路客貨運輸發展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興辦鐵路建設提供臺鐵公司使用。
前項鐵路建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經行政院核定:
一、提供臺鐵公司使用之資產範圍、類別及辦理之權責機關。
二、各資產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提供使用方式。
三、其他經行政院或交通部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