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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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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安全管理組織,應包括下列組織:
一、安全委員會:為鐵路機構內審議、協調及決策安全管理有關業務之組織。
二、安全管理單位:為鐵路機構內擬訂、規劃、推動及考核安全管理有關業務之組織。
鐵路行車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
第 3 條
鐵路機構應依其系統之規模及特性,設置安全管理組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安全管理系統;其安全管理系統之建立應符合安全管理系統之實施架構指引(如附件)。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安全管理系統建立後,應將其執行之手冊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