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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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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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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 4 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通需求評估與服務調查研究結果,邀集相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當地大眾運輸業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大眾運輸業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並商訂實施時間。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1 條
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
行政院每十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