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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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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及其他商港公共基礎設施支出。
二、基於航港政策需要與配合國際公約辦理之研究發展規劃、調查研究、參與國際港口相關組織、港口保全、管制及設備建置等支出。
三、配合航港發展需要有關之聯外交通設施、環保節能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商港交通管理設施及商港土地取得等支出。
四、航港局經營及管理之國內商港營運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二款商港服務費收入,全數用於國際商港建設。
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商港服務費收入。
三、財產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其他機關(構)之收入。
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提撥之年度盈餘分配收入。
五、航港局經營及管理之國內商港營運收入。
六、原商港建設費撥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