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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
依前二條規定計收之租金,低於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有關稅費時,改按應繳納之稅費計收。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其土地與房屋租金計收基準如下:
一、土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三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計收。
本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自設立登記後三十年內,依下列優惠方式計收,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土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收。
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三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