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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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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EN
第 4 條
原子能主管機關應上網公告第二條資料,並適時更新之。
輻射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
EN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及區域如下: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施經營者及設置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二、持有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所稱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之設施經營者及該密封放射性物質設置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
三、持有經原子能主管機關許可之放射性物料之設施經營者及該放射性物料貯存場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