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經營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核發除役許可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