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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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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業務,係指下列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一、醫用X光機。
二、醫用直線加速器。
三、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醫用鈷六十遠隔治療機。
五、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六、非醫用櫃型X光機。
七、非醫用移動型X光機。
八、動物用X光機。
九、非醫用直線加速器。
十、非醫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十一、非醫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十二、高強度輻射設施。
十三、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十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五、建築物輻射偵測。
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